工伤职工鉴定为
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
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