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提
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民法典》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是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
管辖权。
另外,因保险公司也是被告之一,因此,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