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
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1)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对于这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
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
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
(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
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应
准予离婚”。因此法院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