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
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不作为判决唯一依据。
2、根据《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
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