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
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
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
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
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
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
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
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
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上面就是
物业纠纷律师如何解答的有关答案,希望能够解除你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