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 委托
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
诉讼。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
传票等法律文书,
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由原告
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xx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xx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
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增补安防防盗
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
工程款为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元。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xx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xx年xx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xx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
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整体购买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
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
拖欠的工程款xx元;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xx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
无力偿还款项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
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
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
2、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
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项目的内容。
3、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xx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催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 致xx人
民法院xx法官的函,证明原告要求
主张权利。
6、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xx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买所得,并支付
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