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