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问题中所提及的
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
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三)患
职业病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
构成要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