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要求对手术等特殊治疗要告知患者并由其签字同意,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的表现。签字同意的通常表现形式是由患者本人亲自签字,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由陪同患者就医的患者的
近亲属签字,这样的签字当然是可以说明患者是知情和同意了。
还有两种特殊情况,虽然患者本人和近亲属都没有签字,在法律上也仍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了。
第一种情况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种情况就是患者本人在场且知情,并由患者的亲属或者熟人代为签字的。因为这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表示的,视为本人同意”的规定。因此,在患者本人知情的情况下,其好友
代签是有效的,因而要求医院
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