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上
劳动报酬,教师
退休之后不再提供劳动,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没有工资,只有
养老金。退休之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死亡当月止,另由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费和
抚恤金,安置费的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20倍。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
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
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