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
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者提存,对此,法律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
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
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
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
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
赔偿损失。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
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
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