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不写问题不大,但涉外的如果不清楚所适用法律或所适用规则建议写上,写总比不写好。
有的国家或者有的国际仲裁机构会出很妖的仲裁规则或者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规定。
我看到过印度法院对约定仲裁允许上诉的(二裁终局)的仲裁协议有条件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的案件】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