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帮信罪推定明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例如金融监管部门告知某行为涉嫌违法,而行为人依旧继续进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如网站托管服务人员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一般的支付活动中收取1.5%的费用,而在有的赌博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超过10%的费用。从这一收费明显异常情况,可以看出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服务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故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实践中,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帐户等服务;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虚假网站。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长期使用加密措施或者虚假身份,对于此类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例如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手段,使其能够隐藏IP地址、篡改数据等,以逃避监管和调查。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亦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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