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
立案追究。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
行为人只有
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
犯罪论处,
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