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
减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 1、《
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