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应当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则,对于以下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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