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规定的
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
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
当事人到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离婚案因牵涉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两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解决。 法院审理的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由不出庭应诉。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应诉,对下落不明人用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婚姻法》(自废止)规定,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