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
赡养、
扶养、
抚养关系并共
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
工资或
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
退休人员领取
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