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
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
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
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
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
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
委托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