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
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
申诉处理,但人
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
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
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
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
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2、根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