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2、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
指定监护人;
3、有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