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分为
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下文主要针对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当已确认夫妻所负
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由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对外共同
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
离婚的。
第一点,无论
登记机关的
离婚协议,还是通过
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判决,其中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
财产分割的协议,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点,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要其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
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还清这些共同的债务而
夫妻双方离婚的。第一点,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双方的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第二点,假如双方为了共同逃避债务而把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人
民法院可以追加另一方为
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
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