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以
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
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
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