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
身份证、户口簿或
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
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
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
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
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
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
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
债务的,提供
债权人姓名、地址、
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
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
居委会证明、
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
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
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
收养人的证明)、对
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
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
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
证据、
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
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其他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