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
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
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
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
法律效力。商品房认购书是
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
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常见于
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
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房屋价款计算,
定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