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
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
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
民法院
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
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
营业执照副本的
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