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
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
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
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
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
未生效期间。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