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单位不能与三期
女职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
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
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一、“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