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
重大疾病,可以以第
(1)点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如果当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
(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
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