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认可的
遗嘱有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和
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不需要
见证人。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必须注明年、月、日;必须亲笔签名。
(2)公证遗嘱要2名以上(包括2)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只有1名公证员办理,要有1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去
公证处办理。
(3)代书遗嘱要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个见证人均需签名。必须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并由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中。
(5)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有其他紧急情况(遭遇
意外事故、参与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等)下,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