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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立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
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
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
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