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情形如下: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
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
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
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
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
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对
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