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
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
酒后驾车或
无证驾驶。
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
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
逃逸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
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过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协商支付
赔偿费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