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
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
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