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人证言2、如果
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向公安人员
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
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
证据。
3、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4、如果
受害人曾经向妇联等相关机构投诉过
家庭成员的实施
暴力行为,那么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与书面资料,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
书证。
5、如果曾向
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也可请求有关机构出具书证。
6、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也可请求工作单位的领导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
7、在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
纠纷时,可采取通话录音措施,通话录音可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
协议离婚或者是
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8、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对方若曾写过
保证书、忏悔书、
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
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提交作为证据。
9、在被对方殴打后,拍摄的相关照片或是视频录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