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
遗嘱公证有效。
《公证法》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
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
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
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