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
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示
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