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
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
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时,由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
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