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
买卖合同可以收集其他相关
证据,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
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
合同关系及
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
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
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