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无责代赔适用条件:
(一)两方或多方
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
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一方无责、一方全责”或“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三)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法律依据: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
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