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
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
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
漏罪。
3、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
4、此外,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实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实效,就不能再追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