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的
连带责任,使其对
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
债务时,其不足部分,
债权人可要求
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所以,当他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
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