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二审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加刑。但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
认罪认罚之后,修改了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与认罪认罚的时候相比出现了重大矛盾,那么会不再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
2、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对于指控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
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反悔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
处罚后,推翻部分供认事实,对量刑结果不满,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
减轻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抗诉。此时,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再沿用
一审判决时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即可以不再对
上诉人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心存侥幸心理,欲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检方抗诉“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结果或加刑或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