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寻衅滋事罪时需要以下方面的
证据:
一、主体证据: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用来证实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
共同犯罪的,还要证实
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其次是
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
财产损失情况等。此外还有
证人证言。最后是
物证、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三、客观方面证据: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