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实现探望权的情况包括:
1、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
2、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探望过程中有侵害
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
4、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等情况。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