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