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
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可能如下: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2、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发回重审制度是
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原审人
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第
一审是
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
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延期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
一审判决,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再次提出上诉。但是上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
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