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依据基础
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
证据证明债权
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