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
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
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
管辖的,应及时组成
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
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
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如下:
(一)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二)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
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