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结束不能再提出质证。质证只能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如果
劳动者提
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且人民法院受理
立案了,那么在后续的程序中可以再次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